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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法院林亭口法庭审结无人机坠落伤人案件 飞手存在重大过错

2024-05-07 11:244900宝坻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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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坠落伤人,以案普法,谁来担责?


近年来,无人机因省时省力效率高,逐渐成为农业生产作业的新宠,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67岁的李大爷被坠落的无人机砸中,伤了腿,这突如其来的悲剧,该由谁来担责?



近日,宝坻法院林亭口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这起无人机伤人案件。


基本案情:


杨某从事无人机农业作业,主要通过操作无人机为他人的承包地打药施肥,杨某聘用了李大爷负责为无人机添加水和肥。2023年某日,杨某在操作无人机升空时,因操作不当,无人机意外与树木碰撞坠落,坠落过程中撞到了一旁的李大爷身上,导致李大爷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李大爷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


双方争议焦点:


杨某:“操作无人机前我已经告诉过你了,要远离无人机六米以上,当时你离无人机只有三四米,还和承包地的地主在聊天,你受伤这事儿怨不着别人,只能怪你自己精力不集中,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李大爷:“你是和我强调过要远离无人机,但是当时我已经离无人机有四五米了,这个距离已经足够,我受伤就是因为你操作无人机失误导致的!”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宝坻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杨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其持有“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是无人机的专业操作人员,应当预见无人机升空时可能带来的危险,但杨某在操作无人机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无人机飞行路径上有树枝阻挡,导致李某因无人机碰撞坠落后被误伤,对此法院认为, 杨某存在重大过错


李某在为无人机加完水和肥后,已经远离无人机,其受伤系因杨某操作失误致使无人机坠落造成,且李某已经67岁,在如此突发情况下,即使时刻注意仍难以及时避让,而在庭审中,李某与杨某所主张的距离四五米和三四米在具体工作中无法明显区分,而杨某作为无人机的操作人员本身具有实施操作前确定相关人员已处于安全位置的责任和义务,故杨某以此抗辩李某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宝坻法院林亭口法庭(环境资源法庭)最终判决,杨某应对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寄语:


无人机等科技产品在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捷性的同时,给民众安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在此提醒广大无人机所有者,操作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协助或指导,还应充分预见天气风向、农药喷洒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严格规范操作行为,并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让我们共同构建天蓝、地绿、人和的农业环境,让无人机飞出乡村振兴“新高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指导意见:


全国农技中心发布《植保无人飞机施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技术指导意见》:


四、注意事项


(二)确保施药作业安全


(1)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起降作业应远离障碍物和人员 10 m以上,单旋翼植保无人飞机起降作业应远离障碍物和人员 15 m以上。


(2)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避免处在喷雾的下风位,严禁在施药区穿行;作业时禁止吸烟及饮食。作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作业人员若将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应及时用大量干净、清凉的水冲洗数次;若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农药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服,必要时携带农药包装物或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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