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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通无人机物流航线 每企每年补贴最高100万元

2025-01-11 15:4960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将低空经济培育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湖南省低空经济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2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低空经济发展,落实“鼓励飞”工作思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培育我省低空产业发展的资金。补贴资金遵循分类补贴、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飞行小时、飞行架次、航线”等低空飞行运营数据,是指实际在湖南省内执行产生的数据,以长沙飞行服务站数据为主要参考指标,以军民航通航管理部门数据为重要参考指标。所称的“年度”为公历每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补贴分为“常规年度补贴”和“先期激励补贴计划”,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补贴政策措施的,按最高补贴金额给予补贴,不重复进行补贴。“常规年度补贴计划”是指正常年度实施的补贴计划,“先期激励补贴计划”是指按照《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州申报的公益性强、推广价值高的示范航线,可以在开通时先行安排”,为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和配送业务示范航线所制定的单项提前补贴计划。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常规年度补贴计划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传统航空器运营。开展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航空器运营,且年度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的;


(二)轻型运动航空器与轻于空气航空器运营。开展滑翔伞、动力伞等轻型运动航空器和热气球、飞艇等轻于空气航空器运营,且年度飞行超过2500架次的;


(三)起降设施运行保障。在民航局取证或备案且通航年度飞行小时达到1500小时以上的运输机场、飞行小时达到1000小时的通用机场及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等公共属性业务的临时起降场地的;


(四)新型飞行器商业化飞行。利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等新型飞行器开展商业化飞行,且开通固定飞行航线,年度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的;


(五)无人机物流运营。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和配送业务,且开通固定无人机物流航线或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的(往返为一架次);


(六)通用航空器驾照培训。补贴范围为在湖南省内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


第六条  先期激励补贴计划应由各市州审核后申请,且公益性强、推广价值高。领取补贴的企业需承诺近一个公历年能完成常规年度补贴计划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补贴办法


第七条  传统航空器运营的具体标准为:

(一)最大起飞重量1吨(含)以下的航空器,按照500元/小时给予补贴;

(二)最大起飞重量1吨(不含)—5吨(不含)的航空器,按照2000元/小时给予补贴;

(三)最大起飞重量5吨(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3000元/小时给予补贴;

(四)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轻型运动航空器与轻于空气航空器运营的具体标准为:

(一)超过2500架次的部分,按照35元/架次给予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起降设施运行保障的具体标准为:每年度给予100万元运行补贴。


第十条  新型飞行器商业化飞行的具体标准为:

(一)每开通一条固定飞行航线且年度飞行小时达到100小时,按照1000元/小时给予运营补贴;

(二)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无人机物流运营的具体标准为:

(一)企业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航线或配送航线且常态化运营一年以上,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的(往返计一架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航线补贴;

(二)每条航线超出1000架次的部分,按照小型民用无人机按照35元/架次,中大型民用无人机按照50元/架次给予运营补贴;

(三)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器驾照培训的具体标准为:

(一)私用驾驶员执照每本补贴1万元;

(二)运动驾驶员执照每本补贴0.5万元。


第十三条  先期激励计划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补贴办法,固定飞行航线开通时间需于2024年7月1日至填报日之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航线补贴。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为:

(一)每年7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统计上一年度运营有关情况,并如实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6),连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企业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办理。

(二)每年8月15日前,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商市州财政局对相关企业报送的资料,提出意见并形成汇总表(附件7),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商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并按程序在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无异议后,省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正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注明“公示无异议”等情况),省财政厅及时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资金至相关市州。

(五)各市州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需确保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能准确同步至长沙飞行服务站系统,包括且不限于配备北斗或其他自适应机载(有人驾驶或无人驾驶等其他航空器)终端。


第十六条  先期激励计划申报及审核程序参照第十四条,申报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发文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下达、预算执行、结转结余和监督、绩效评价按照相应的中央和省级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对拒不配合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的单位,应予以停拨、缓拨财政资金,并依法限制其获得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截留、挪用、侵占、拒不退还补贴资金或者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补贴资金的,应收回其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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