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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2024年4月14日至4月16日禁止“低慢小”飞行物飞行活动

2024-04-12 10:18150吉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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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我市低空域安全,依据《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低慢小”飞行物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指的“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飞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4年4月14日至4月16日,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在我市城区内进行“低慢小”飞行物飞行活动。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低慢小”飞行物的管理工作。


对于违规飞行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吉林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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