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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生效 民航局颁布​eVTOL型号合格审定专项文件《电推进系统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2024-08-21 10:341570中国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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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推进系统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8月13日生效  民航局颁布eVTOL型号合格审定专项文件

1、目的 


本咨询通告提供了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 (eVTOL)型号合 格审定的指导材料,用于指导所装电推进系统审定要求的编制工 作。指导材料主要针对eVTOL 中倾转旋翼航空器,也可作为其 他电动航空器审定要求编制的参考。此外,指导材料还可用于电 推进系统中电动发动机或螺旋桨单独型号合格审定时审定要求编 制工作。具体项目的审定要求,需根据电推进系统及拟安装的航 空器的设计特点和预期用途进行确定。 本咨询通告提供一种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但并不是唯一的 符合性方法。 


2、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制定。

 

3、废止 


不适用。 


4、相关文件


 (1)《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


 (2)《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


 (3)《航空发动机审定》(AC-33-AA-2024-01R1);


 (4)《StandardSpecificationforDesignofElectricEngines forGeneralAviationAircraft》(ASTMF3338);


 (5)《StandardSpecificationforAircraftElectricPropulsion Systems》(ASTMF3239)。 


本 咨 询 通 告 中 引 用 的 文 件 都 为 现 行 有 效 版 本 , 除 非 特 别 说明。


5、电推进系统审定要求 电动航空器所安装的电动发动机和螺旋桨可作为电动航空器 的一部分随电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获得批准,此时可参考附件1 和附件2制定专用条件。电动发动机或螺旋桨也可按 CCAR-33 或 CCAR-35 单 独 进 行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 当 CCAR-33 或 CCAR-35没有包括适当的或者足够的安全要求时,可参考附件 1或附件2中内容制定专用条件。 


6、附则 


本咨询通告自2024年8月13日生效。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8月13日生效  民航局颁布eVTOL型号合格审定专项文件


8月13日生效  民航局颁布eVTOL型号合格审定专项文件

附件:电推进系统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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